汪偽漢奸的下場 汪偽兩大支柱最終結局殊途同歸
日本投降,國民政府復員,經過國民黨各派系力量之折沖較勁,陳公博、周佛海等汪偽政權首要成員下場各異,雖然兩人最終都被審判,但細究全案仍不無幽微之處。
抗戰(zhàn)勝利后,國民黨當局如何處置敵偽漢奸,系當年全國民眾所矚目之大事。汪精衛(wèi)本人早在勝利前十月,即已死于疾病,因而未及明正典刑。而南京偽政權旗下各個重要頭領,也因犯行罪狀不一,各人主客觀條件及與蔣政權關系脈絡不同,彼此下場亦互異。陳公博、周佛海等首要成員,系汪精衛(wèi)生前左右輔翼,汪死后復成南京偽政權主要頭面人物。日本投降,國民政府復員,經過國民黨各派系力量之折沖較勁,完成審判奸偽之全般司法程序,全案仍不無幽微之處,徒留后人點評議論空間。
審訊陳公博
1946年4月4日下午,高等法院首次開庭審訊陳公博。高等法院院長孫鴻霖高聲宣布開庭后,檢察官韓燾起立宣讀起訴書,當著座無虛席的旁聽民眾,公布了陳公博被指控的十大罪狀:1.締結密約,喪權辱國;2.搜索物資,供給敵人;3.發(fā)行偽幣,擾亂金融;4.認賊作父,宣言參戰(zhàn);5.抽集壯丁,為敵服務;6.公賣鴉片,毒化人民;7.改編教材,實施奴化教育;8.托詞清鄉(xiāng),殘害志士;9.官場貪污,政以賄成;10.收編偽軍,禍國殃民。檢察官韓燾當庭要求對陳公博從重處刑,以此為戒。
陳氏早在1907年(光緒三十三年)加入同盟會,抗戰(zhàn)爆發(fā)后,1938年4月,他身任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,后又被任命為國民黨四川省黨部主任委員等職。1938年12月9日,汪精衛(wèi)找蔣介石攤牌,提出與日本談和的建議,為蔣介石拒絕,汪氏決意離開重慶。1938年12月18日,汪精衛(wèi)離渝之前,在私邸與陳公博密談,陳公博力勸汪精衛(wèi)此時不宜分裂,應該耐心說服蔣介石,堅決反對汪精衛(wèi)分裂抗日陣營。一旁作陪的汪妻陳璧君譏刺陳公博:“你反對,那你做你的蔣介石的官去!”
1940年初,原本追隨汪氏出走的高宗武(曾任國民政府外交部亞洲司司長)、陶希圣(汪叛離重慶赴上海籌組偽政權期間,曾被任命為汪記“國民黨中央黨部”宣傳部長),從上海帶走了汪精衛(wèi)與日本交涉的條件草案正本,到香港公開揭露。陳公博深知汪精衛(wèi)已經失去回頭的機會,遂于1940年3月14日奔赴上海,與汪精衛(wèi)會合。
陳公博了解汪氏之處境,自知此時多勸無益,只對汪說,此時是汪先生“用人之際”,他“理當赴難”。
1940年3月20日,汪精衛(wèi)任命陳公博為汪偽政權立法院長,公開鼓吹“中日和平,東亞永久安定”謬說。同年5月,陳代表汪精衛(wèi)擔任“專使”,到日本晤見天皇、首相與日本各級軍政首長。10月,偽上海特別市市長傅筱庵被暗殺身亡,汪精衛(wèi)旋即發(fā)布陳公博接任偽上海特別市市長。汪偽期間,陳公博的職務還包括了偽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、偽上海警備司令等。
1944年3月,汪精衛(wèi)健康惡化,留手令一封,內稱:“銘患病甚劇,發(fā)熱五十余日不能起床,盟邦曾數派遣名醫(yī)來診,主張遷地療養(yǎng),以期速痊,現(xiàn)將職務交由公博、佛海代理,但望速可痊愈,以慰遠念也,兆銘?!蓖?1月10日,汪精衛(wèi)病故于日本名古屋帝國大學醫(yī)院,偽中央政治會議緊急決議,陳公博繼任汪精衛(wèi)的所有遺留職務,直至抗戰(zhàn)勝利,陳氏成為階下囚為止。
1946年4月12日,陳公博被高等法院判處死刑。訴訟期間,陳公博還撰寫了全文3萬字的自白書,以明心志,但自忖劣跡難逃法網制裁,自白書末了稱“請法庭隨便怎么判,我決定不再申辯”。陳公博在被判死刑后,于獄中寫的日記中表示:“今天我被宣判了死刑,當初心里是微微的震動了一下,但隨即也就不覺得什么了,并不是我有視死如歸的精神,只是我覺得我對于各方面不再有什么放不下心的地方,我是可以就此結束了我這一生的?!?
陳公博元配李勵莊在數日后向法院提出“為陳公博聲請復判狀”,訴狀表示,陳公博早在1940年南京偽政權成立之初,即通過軍統(tǒng)人員徐天深的秘密電臺,與重慶保持聯(lián)系。李氏再三聲明丈夫在偽職期間,曾配合重慶方面,報告日軍動態(tài)云云。李勵莊的聲請未被當局采納,仍維持原判。
1946年6月3日凌晨時分,蔣介石侍從室密電南京司法行政部長謝冠生,命令迅速執(zhí)行死刑。陳公博要求死前先去見同被關在獄中的汪精衛(wèi)太太陳璧君,兩人相視流淚,陳公博說:“我此去有面目見汪先生于地下了!”陳公博于當天被槍決于位于蘇州獅子口的江蘇第三監(jiān)獄。
首鼠兩端周佛海
和陳公博相較,周佛海顯然受到“優(yōu)遇”,但其下場亦不比陳公博為佳。
周佛海叛離重慶之前,曾任國民黨中央宣傳部副部長,還在蔣介石的侍從室做過副主任。與汪精衛(wèi)組織偽政府后,擔任的職務諸如偽行政院副院長、偽財政部長、偽警政部長、偽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等。
據軍統(tǒng)局出身的陳恭澍透露,周佛海在抗戰(zhàn)勝利前夕,即與重慶軍統(tǒng)局戴笠方面取得聯(lián)系。在1945年8月15日,戴笠致軍統(tǒng)局上海負責之特務熊劍東的電文中,已明確表示“即轉熊劍東兄勛鑒:現(xiàn)局勢急轉直下,事機已至,望兄切實掌握所部,遵照委座本月十一日廣播去進行。目前以確保上海治安,嚴防奸匪搗亂,并整飭部隊紀律,與民眾團結一致,在佛海先生主持之下,鼎力支持,以待中央之命令。至于中央方面當由弟為兄負責也。如何?盼復,弟戴笠手叩。八月十五日正于淳安”。
8月15日,戴笠又從浙江淳安發(fā)了一通電報到重慶局本部毛人鳳(時為軍統(tǒng)代理主任秘書兼甲室主任),戴電文稱:“人鳳兄:此時最重要者,局本部應即與周佛海、任援道及武漢方面?zhèn)畏截撠熑四苊芮新?lián)絡,隨時通報,一面兄將所得各地區(qū)之情況,隨時摘要告弟,以便處理。”
陳恭澍說:“‘在佛海先生主持之下’這一句,已說明周佛海與‘軍統(tǒng)局’早有關系。據本人了解,與周佛海保持經常聯(lián)絡的,是程克祥、彭壽、彭盛木等?!?
誠然,太平洋戰(zhàn)爭爆發(fā)第二年,汪偽集團內部人心浮動,咸認日本帝國主義者的崩亡乃遲早之事,漢奸官員各思退路。1942年10月,周佛海透過軍統(tǒng)特務程克祥(曾任軍統(tǒng)京滬區(qū)區(qū)長)和重慶的戴笠、蔣介石秘密接觸。
由是觀之,周佛?!胺凑钡臅r間甚早,與戴笠之間也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默契,植基于既往之共事關系,戴以兄弟看待周佛海,藉以放長線釣大魚,籠絡為用。1944年年底,周佛海母親在貴州病故,戴笠不但代為操辦喪事,還以孝子之禮,代表周佛??吮M養(yǎng)生送死之責,讓周佛海感激涕零。
日本戰(zhàn)敗投降,南京偽政權解散,重慶派任周佛海為“上海行動總隊司令”。但是,等到所謂復員工作告一段落,1945年9月30日,周佛海、丁默邨等人被捕送四川,終成階下之囚。1946年9月,周佛海又被送回南京。9月21日,高等法院檢察官開始對周佛海進行偵訊。
11月7日,周佛海的判決書下達,周佛海通謀敵國,圖謀反抗本國,處死刑,褫奪公權終身,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,一律沒收。周佛海隨后被押送至老虎橋監(jiān)獄。
1947年3月26日,蔣介石署名的國民政府令發(fā)布,將周佛海的死刑減為無期徒刑。這項命令聲稱:“查周佛海因犯‘懲治漢奸條例’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,經判處死刑,褫奪公權終身?,F(xiàn)據該犯呈報:其在敵寇降前后,維護京滬杭地區(qū)治安事跡,請求特赦。查該犯自民國三十三年以后,屢經呈請職守,雖未明令允準,但在三十四年八月十九日,軍事委員會調查統(tǒng)計局續(xù)為轉呈,準備事實表現(xiàn),圖贖前愆。曾令該局奉諭轉知該犯,如于盟軍在蘇浙沿海登陸時,響應反正,或在敵寇投降前后,能夠確保京滬杭一帶秩序,不使人民涂炭,則準戴罪立功,以觀后效等語。批示該犯,則可免其一死。經交司法院核議,前據呈復,該犯在敵寇投降前后,能夠確保京滬一帶,使人民不致遭受涂炭,對社會之安全,究屬不無貢獻。可否將該犯原判死刑,減為無期徒刑,理合呈候鑒核等情。茲依約法第六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準將該犯周佛海原判之死刑,減為無期徒刑?!?
改處無期徒刑之后,周佛海仍關在南京老虎橋監(jiān)獄,搬到一間較大的牢房,還出錢請了一個人看護照顧他,但此時的周佛海已逐漸走到了生命的終點。1947年9月,他心臟病轉劇,終日喘氣不止。1948年2月28日,他在床上輾轉哀號,口鼻流血而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