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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?婚后買房父母出資

2015-04-09 06:39:30  來源:360常識網   熱度:
導語:提高對法律的認識,不僅是對自己權利的維護還是對之間產生矛盾的解決,都是十分必要的,所以,我們每個人都應不斷的自我充實,做好社會主義

提高對法律的認識,不僅是對自己權利的維護還是對之間產生矛盾的解決,都是十分必要的,所以,我們每個人都應不斷的自我充實,做好社會主義的接班人。

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?婚后買房父母出資
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?婚后買房父母出資

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

現(xiàn)在人們對自己的權利的擁有的意識和法理意識都在不斷的提高,因而即使是朋友,是夫妻,是家人,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的法律規(guī)定。不管是對于新婚夫婦還是即將離婚的夫妻,婚后買房屬不屬于共同財產呢?

在中國法律上,其實有明確的規(guī)定,即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上有一個原則,就是男女平等。

1、婚前個人財產,屬于私人財產,不參與分配。

2、婚后夫妻共同財產,原則上均等分割。根據生產、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,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。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,一般歸個人所有。

3、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,為夫妻共同財產,包括:

a、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;

b、一方或雙方繼承、受贈的財產。

4、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,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、經營、管理的,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,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,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。

5、夫妻對共同財產有約定,尊重當事人的約定,如該約定違反法律規(guī)定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,該約定無效;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,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,第三人善意購買、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(xù),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,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,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。

由上可見,在法律上,夫妻雙方沒有特定的約定,而且房產證上寫的是雙方的名字的,這件房子就是雙方的共同財產。若,是婚后登記的是在一方名下的房屋這方面又得分為幾個角度來分析。分析如下:

1、房屋登記在其中一名下,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,該房屋應屬于登記者的個人財產。

2、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財產折款所購買的,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應屬于出資方。根據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,即使該財產形式有所轉化,仍不改變其婚前財產的性質。

3、如果房屋是在婚后購買的,只登記在一方且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,這是二人財產已經發(fā)生混同,認為該房屋應比照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生產、經營的收益,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

4、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后,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,綜合其登記的意思、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為贈與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的,可以產。

5、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后,登記為本人的名字,且另外一方為參與出資、裝修的,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。

婚后買房父母出資

根據新婚姻法,司法解釋三部分條款:

1、根據第七條規(guī)定,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(三)項的規(guī)定,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

2、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
3、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,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,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(xié)議處理。

其實綜上所知,一方父母婚后為子女購買房屋,分為全款和付部分房屋價款的情況。父母如為子女全款購買房屋且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,房子就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,歸受贈子女所有;而父母如只給子女付了房屋部分價款并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,通常是首付款,夫妻共同還貸,那么該部分出資應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也就是說,這筆錢可以視為該子女的個人財產,該子女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房屋,在離婚分割時,可以參照《婚姻法司法解釋(三)》中的第十條“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,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,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(xié)議處理。依前款規(guī)定不能達成協(xié)議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,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。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,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原則,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。”來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,夫妻如共同還貸,離婚時應給予另一方補償。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,如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,婚前購買的,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,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的份額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。婚后購買的,則應視為對雙方子女的贈與;而當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的名下時,則無論該出資發(fā)生在婚前或婚后,該房屋都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。

提高對法律的認識,不僅是對自己權利的維護還是對之間產生矛盾的解決,都是十分必要的,所以,我們每個人都應不斷的自我充實,做好社會主義的接班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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